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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过程和发展动力
作者:于海丰,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11 13:22:0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2003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具体阐述了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推行的具体措施。这是建筑业、建筑承包市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对于促进我国工程项目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工程承包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改进建筑承包市场方式,都有很大的影响。

  但总承包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性和要求。在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

  1 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历史发展

  国际上工程承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下面以英国为例简述其发展历程。

  ▲早期的工程建设是业主自营,在14世纪前,由业主直接雇用工人进行工程建设;

  ▲14~15世纪营造师出现,作为业主的代理人管理工匠,并负责设计;

  ▲15~17世纪,建筑师出现,承担设计任务,而营造师管理工匠,并组织施工;

  ▲17~18世纪,工程承包企业出现;业主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师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并负责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调解;

  ▲19~20世纪出现总承包企业,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总承包—分包”体系。20世纪,在国际工程中承包方式出现多元化的发展。

  ▲专业化分工导致设计的专业化和施工的专业化,许多工程采用分阶段分专业平行承发包方式;

  ▲在设计和施工中分离出项目管理(咨询或监理);

  ▲施工总承包、设计总承包、设计和建造(施工)总承包(D-B)的发展;

  ▲1980年代以来又逐渐发展“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从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历史来看,工程总承包是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要演变和发展起来的,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近几十年来受到普遍欢迎。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工程专家调查许多工程的经验和教训并得出结论:业主要使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减少他所面对的承包商的数量—越少越好。当然,最少是一个,即EPC模式。根据设计-建造学会(DesignBuildInsti tutionofAmerica)2000年的报告,设计-建造-总承包(D-B)合同比例,已经从1995年的25%上升到30%,预计到2005年将上升到45%—有近一半的工程将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造。

  在我国总承包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学者探讨过工程总承包。20世纪80年代中叶,德国Branschweig工业大学的副校长Simons教授在我国许多地方比较系统地介绍过工程总承包。1985年出版的由谢光渤编译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就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的工程总承包的经营管理和运作过程。

  但在我国工程总承包一直没有得到发展,到目前为止仅占工程承包市场总额的1%左右。我国改革开放已近30年,我国开始进行谈判加入WTO已近20年,但工程承包方式与国际上的差距依然很大。我国的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并没有抓住发展机会。

  2 传统的分专业分阶段平行承包模式存在问题

  分专业分阶段平行承包,即业主将设计、设备供应、土建、电器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各承包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负责,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种模式在上个世纪是工程承包模式的主体,在我国特别流行。它适应工程施工的专业化和设计的专业化,能够获得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各专业设计和施工。但是国内外的实践,尤其是我国近年来工程建设所出现的问题证明,这种模式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

  2.1 责任盲区的存在

  在这样的工程中,业主必须负责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对他们之间互相干扰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设计、施工、管理、运营各阶段人为的割裂造成整个项目的责任体系中会存在着责任的“盲区”。例如,在工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的拖延或错误造成土建工程施工的拖延或返工,进而造成安装工程施工的拖延或返工。土建承包商和安装承包商并不向设计单位索赔,而向业主索赔,因为他们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业主却不能向设计单位索赔,因为设计单位的赔偿能力和责任是很小的(见图1)。在这个过程中业主并没有失误,却不得不承担损失责任。所以这类工程合同争执较多,索赔较多,工期拖延的情况屡见不鲜。据统计,工程中72%的索赔原因是设计变更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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