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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索赔
作者:李长弘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3 14:31:53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公路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作为合同管理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经常发生而且是一种正常经济补偿行为。在我国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方的行为还都存在不规范,使得很多索赔得不到受理和批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业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于重大、主要方面掌握着主动性,运用FIDIC条款时,往往带有中国特色、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承包商往往不能按中标承诺配齐相关人员、机械、设备,索赔意识不到位,同时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应该坚持的索赔往往不敢提出,或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第三方面是监理单位,往往不能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来维护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而是倾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这就使原本很正常的索赔工作变了质。

  开展工程建设索赔工作是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提高合同履约,有利于落实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及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竞争。

  1 索赔的基本特征

  1.1 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其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1.2 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其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监理工程师)承担。

  1.3 已经发生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经济损失),而且必须有切实的证据。

  2 索赔引起的原因

  由于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条件、社会和自然环境、地质水文等等的变化,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难免出现与实际不符的错误等因素,因此,索赔在工程施工中是难免的。引起索赔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2.1 业主违约

  常表现为业主或其代理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商提供顺利施工条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2.2 指定分包商违约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供应材料及劳务等。从合同条款上讲承包商应该对指定分包商的行为要求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上指定分包商的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它往往会引起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往往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负完全责任。特别是如果业主把承包商接受某指定分包商作为承包商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2.3 合同缺陷

  尽管合同文件是由业主方精心编制的,但构成合同文件的前后文件工作量大,而且涉及的范围广泛,因此相互之间可能会出现前后矛盾和误差:①合同本身的错误,例如:工程清单中的工程项目的短缺,数量的前后矛盾等等;②合同文件及图纸不严密,例如:合同条件的含糊不清、图纸要求与技术规范的不符,或附属合同文件与合同不符;③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与工程所在地法规不符;④提供的地质、基础资料有差异等等。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来解释,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执行了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商可以为此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给予证明,业主应给予补偿。

  2.4 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

  合同中一般都有对难以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引起后果处理的规定,因此所谓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是指一般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料到的。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主要指在投标时经过现场及根据业主所提供的资料都无法预料到的其他不利自然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沉陷等,客观障碍是指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地下(上)人工建筑物及其客观存在的障碍物,如下水道、公共设施旧建筑物等。以及由于地质条件的极大差异造成停工或必须对地基进行特殊处理等等。

  2.5 监理工程师指令及额外的试验和检查

  通常表现为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暂时停工等,以致影响其它工程的工期。如果超出合同技术规定试验,或者对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而未验收的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在拆卸或挖开检查后证明确实合格。承包商由此引起的费用,包括工期延迟、窝工,均可要求业主给予补偿。

  2.6 合同变更

  通常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等,变更可以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提出。

  2.7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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