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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防工程防洪堤堤顶超高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0 12:29:2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一、前 言

  我国城市基本分散布置于沿海、沿湖、沿江及山区河谷盆地,洪涝水害较为严重。为治理城市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大力兴建城市防洪工程。

  城市防洪堤是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安全,堤防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定的超高值,但由于堤防主要分布于城区,过高的防洪堤不仅影响工程投资,而且对城市的环境、交通和景观等影响很大。因此,对关系城市防洪堤高度的重要因子之一,堤顶超高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二、规程规范关于堤顶超高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各项规程规范,对堤防的工程等别、堤顶超高、安全加高等有关技术参数作了规定,主要的规程规范有:

  1、《防洪标准》(GB50201--94)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4年6月2日发布。《防洪标准》第2.0.1条对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市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2、《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

  该规范由水利部于1993年4月10日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对城市的堤防级别、防洪标准及安全加高的规定见表2。

  表2 城市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加高

  该规范的5.2.1和5.2.2条对堤顶高程作了如下规定:

  “5.2.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按(5.2.1)确定

  Y=R+e+A 5.2.1

  式中 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

  “5.2.2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程。但堤身顶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0.5m以上。”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8年10月8日联合发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的规定见表3。

  表3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安全加高值

  规范第6.3.1、6.3.3条对堤顶高程作了说明:

  “6.3.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应按下式计算确定。1、2级堤防的堤顶超高值不应小于2.0m。

  Y=R+e+A

  式中 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

  “6.3.3当土堤临水侧堤肩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高程计算应与第6.3.1条堤顶高程计算相同,但土堤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静水位0.5m以上。”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该规范由建设部和水利部于1993年2月8日联合发布。《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对城市等别、防洪标准、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超高的规定见表4。

  表4 城市等别、防洪标准、堤防工程级别

  该规范的5.1.4、5.1.5条对堤顶和防浪墙顶高高程作出了如下规定:

  “5.1.4堤顶和防浪墙顶标高按下式确定

  Z=ZP+he+Δ= ZP +ΔH

  式中 Z——堤顶或防浪墙顶标高(m);

  ZP——设计洪(潮)水位(m);

  he——波浪爬高(m);

  Δ——安全超高(m);

  ΔH——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5.1.5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标高应不低于设计洪(潮)水位加0.5m。”

  经比较上述各项规范,可以看出:《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区别在于: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分别规定了不允许越浪和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可适当降低;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特别规定了1、2级堤防堤顶超高不应小于2.0m。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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