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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及预防
作者:赵立芝  文章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7 20:26:5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求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一基本原则,坚决抵制“阴阳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从而避免和预防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3.4增强诚信,提高合同履约程度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不全面或不适当的现状,我们必须唤醒大家的诚信意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诚信为重。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进行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每一条约定都具有其法律约束力,谁违反,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建立诚信,努力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程度,将建筑市场逐步引向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3.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工作

  加强合同索赔,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索赔工作是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产生的又一有效途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提起索赔的原因诸多,但由于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同时也造成了纠纷的时常发生。为了索赔能够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断提高索赔意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的延续。要进行有效的索赔,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有效签证和相关的索赔资料,在索赔时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从而避免纠纷。

  3.6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国家对工程建设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法人,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用的法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和确保工程质量是必要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许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施工企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而造成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是预防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

  3.7建设工程的发包和分包必须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

  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别完成。同时又规定,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工程可以进行有条件的分包。合同法对这种分包规定的相应条件是:第一、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第二,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第三,禁止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五,建设工程中的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充分重视和遵守法律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才能大大降低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所带来的施工合同纠纷。

  综前所述,中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诸多大型工程纷纷立项建设,国内建筑市场显得空前的活跃,但与之相对应的与建筑有关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这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中发现漏洞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预防纠纷的发生,从而不断推动建筑企业的合同建设,促使建筑市场更加完善、更加健康,使影响和阻碍我们发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够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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