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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无标底招标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2 17:51:4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前言

  中国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其发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先后采用过业主自己设计、自己建设的自营制,甲乙方承发包制的“文化大革命”中采用的指挥部制。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业主和承包商产权一体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将工程任务分别下达给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国营企业。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投标开始进入中国建筑行业。1981年,深圳国贸大厦施工首次进行工程招标,取得节省投资964.4万元和缩短工期半年的效果。自此以后,工程招标制度才逐步推行。经行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年--1994年的推行阶段;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工程招标步入正轨。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在我国,各地采用的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抽签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确定中标者。

  在有标底招标的实行过程中,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招投标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工作中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相对严重,行政干预较大、腐败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着诸多问题。

  市场在发展,国情在变化。过去的评标方法逐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出现了很多问题,现阶段我过加入了WTO,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建筑市场当然不能例外,而国际上招投标的惯例是“最低价中标法”的无标底招标方式,我国的招投标办法也应该随之改革,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情况,实行一种更加适合自己的有特色的招标方法。

  1.无标底招标简介及其国内外推行、发展情况

  1.1无标底招标简介

  1.1.1无标底招标的概念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是在业主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业主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的一种招标方式。

  1.1.2有标底招标与无标底招标的差别

  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内涵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招标单位(业主)在招标工程中是否编制标底;二是评标时是否以标底为基准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考评评分。

  不设标底,可消除标底编制不够正确对招标投标过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降低造价,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无标底招标采用了量价分离的科学形式,更加符合市场科学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

  1.1.3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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