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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法律:业主的义务
作者:邱闯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4 16:23:2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程合同条款中都赋予业主在竣工前随时变更工作的权力(典型案例见A M-acAlpine Ltd.诉Trannsvaal Provincial Asministration)。如"FIDIC99建造"规定"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里,可以通过指示启动变更……"。一旦变更指令发出后,一般认为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进一步图纸或信息的义务是等同于原始合同工作的情势。

  披露信息的义务

  承包商一般希望法律能赋予业主在招标阶段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即业主应有义务警告承包商或披露有关影响承包商报价的信息,特别是现场条件。然而,如果业主没有有意识的误导或欺诈,承包商的这些希望很难成功。 但是美国政府合同案例中,索赔法院例外性地给政府施加了披露信息的责任(典型案例见Helena Curtis诉U.S.、Natus Corpration诉U.S.)。根据美国判例,当政府掌握至关重要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对满足合同履行又是必不可少的,而承包商根据图纸和施工说明规范无法探知和假定,则政府有义务披露该信息。 这里应该注意到,美国索赔法院的判例与英联邦的一般合同原理并不一致(典型案例见-Dillingham Construction诉Downs)。

  指定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义务

  "FIDIC99建造"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为"合同中所述的作为指定分包商,或工程师在条款13(变更和调整)下,指示承包商去雇用的分包商"。一般认为,业主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当工作由业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来做时,则合同默示业主或他的建筑师/工程师将有义务选择或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以及通过招标或报价清单,采取任何必要的基本步骤,使总承包商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济、迅速地完成其义务,并履行工作。第二,合同应默示业主有义务让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分包合同条款与总承包商的义务相一致。Ro-mer法官在Leslie诉Metropolitan Asylums District Manages一案说"很明显,承包商不能被强迫进入一个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的分包合同"。该精神被FIDIC采纳,如"FIDIC99建造"规定: "当承包商举出合理的反对,并尽可能的向工程师发出附有详细细节的通知后,承包商不应有任何义务雇佣此分包商,除非雇主同意就下列事件的后果对承包商进行补偿,否则,承包商的反对可合理的来自于下列任何事件:

  1) 有理由相信分包商不具备充分的资源或财务能力;

  2) 分包合同没有规定指定分包商应确保承包商免除任何来自于指定分包商、其代理 或雇员由于物品的任何疏忽或误用所造成的伤害;

  3) 分包合同没有规定对于分包工作(包括设计),指定承包商应: a.对承包商承担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从而使承包商能免除合同下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b.保证承包商免除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和实现这些责任时,所代来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三,业主有义务在适当的时间内指定并使承包商获得信息,从而使工作或供应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这里应该注意,如果原指定分包商不胜任,在合同条款沉默时,合同是否应默示业主有义务重新指定新的分包商呢?对此西方的判例并不一致。早在1970年以前,一般认为业主没有义务重新指定(典型案例见J.M. Reilly Ltd.诉Belfast Corporation等).但在1970年Bickerton诉N.W.Metropolitan Hospital Board却认为业主有义务重新指定。此后,B- ickerton一案的判例引起了许多学者的争议,其中批判者占多数。 允许承包商履行全部工作的义务 一般认为业主必须允许承包商履行全部工作。如果业主阻止承包商那样做,而又没有可适用的权利省略合同中的工作,则业主违约。例如在Tancred Arrol & Co.诉The Steel Company od Scotland Ltd.一案,业主省略工作的目的是让其他承包商来替代原承包商,从而使价格更低,法院裁决业主违约。

  西方大量的判例认为,业主在履行省略工作的权利时,该工作应是根本不需要的工作,并且不能将该工作交由其他人来做(典型案例见Gallagher诉Hirsch N.Y.等)。因此,在合同条款沉默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对由总承包商承包的工作,业主不能为了达到使工作更全家的目的将之省略,然后通过变更权利交由指定分包商做。"FIDIC99建造"贯彻了这一精神,规定"工程的变更可包括省略任何工作,除非该工作交由他人履行"。但是,如果业主仅仅是因为技术或商业原因省略工作,而非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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