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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运作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席洲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23 14:01:15
管理体制。

  5.关于项目经理的资质及管理问题。项目经理是法人代表委托在该项目上的代理人,是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经理部全体人员的首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成功的关键。项目经理应有热心于施工企业工作,办事公正、廉洁的品质;有较强的决策、组织领导和公共关系能力;有充实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有旺盛的精力和吃苦精神。

  项目经理职业化管理是现代施工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则是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有的企业按本人资质和管理对象分层次进行管理,有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职业化管理。这些都是必要的,有利于项目经理全面素质的再提高。但有企业不按资质、不分管理对象而一律按所谓的“科级干部”管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项目经理的产生应是多渠道的,如重点培养,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群众和专家推荐、经营者聘任等。项目经理管理必须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功过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6.关于项目经理部的短期行为与“小团体利益”问题。项目经理部作为一次性组织机构,其管理的对象和方式不可能是长期的。如果不允许将生产要素固化在项目上,那么,项目经理部的“长期行为”又有什么实际价值呢?至于“小团体利益”,应承认这是个现实问题。如果在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前提下,只要不违法违纪,经理部正当的利益是无可非议的。反之,如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整体利益而只为小集体利益,应当加以制止。最好的纠正办法。一是用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对严重违反者严格管理,不留情面。二是选好项目经理。只要项目经理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有些不良行为就不会发生或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三是公司机关通过派出业务人员(即业务系统化管理)在服务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和信息反馈,经理部的所谓短期行为和“小团体利益”就不会有滋生的环境。

  7.关于项目经理部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问题。这是普遍关注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多数国有施工企业均采用责任制来界定内部管理关系,并以此作为激励、约束机制的主要手段。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包实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奖励,亏损受罚”。这种方式反映了管理者承担一种有限的责任。二是“包死基数,除扣上交,超额全留,亏损自负”。这种方式只要有风险抵押制度作保证,改革的力度不小。但是,不论采用什么形式,有3个关键问题必须明晰:

  一是承包基数的确定以什么为标准?有的按中标合同价,有的以工程结算价,有的按上报工作量,有的以内部概算为标准等等。我认为,以内部概算为标准较科学。它排除了市场和人为因素,使承包主体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较公开、公平。此外,还可用工程实际成本作为承包基数,即:事先以定额工程量和市场价格为依据,扣除必须上交企业的费用,核定该工程的最终实际成本上限值一次包死,不留死角。项目效益不再是总收入与总支出之差,而是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差。

  二是风险抵押标准和方式怎样确定?有的企业无风险抵押制度,故只奖不罚;有的企业以承包者的家庭财产名义抵押,故难以处罚;有的企业以承包者一次性交纳的现金或日常收入预扣作抵押,项目经理部个人年度目标奖,只预兑一部分,其余按比例继续列入抵押金,待项目完工效益终审后一并考核。如获奖时,抵押金返还给抵押人并支付给利息。否则,扣减或没收抵押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额部分从工资中继续抵扣。这种方式较为合适。只要处理好抵押数额与获奖目标值的合理比例关系,就可收到一定的效果。

  三是奖罚的比例怎样才合理?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总的说,应是奖罚对等,奖罚的目标值应与风险抵押金对等。只在完成确保公司上交的各项费用指标和其它指标,奖罚的比例可以适当加大些。

  北京城建集团一公司·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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