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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
作者:韩燕 来源:中国鸣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2 10:30:18
管理和执行中的违规现象。

  ㈢《审计法》与《合同法》有关条款相互矛盾,审计部门是否有权裁断合同的有效性,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多结算工程款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纪问题,有权将多支付款项追回或核减造价。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享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力,只要不具备合同无效的五大条件,就不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审计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审计部门是否有权裁断合同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影响审计部门开展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的积极性,造成工程造价审计深度不到位。另外,在无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审计决定无法有效落实。

  ㈣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没有完全形成单独的审计项目,而是贯穿在投资审计的在建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中,只作为审定造价的辅助内容,往往造成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深度、广度不够,成果不显著。

  三、 实施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的方法

  分析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危害,笔者认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应从合同的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立项、招标、签约、执行、履约、经济评价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着手进行审计,从而揭露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工作经济、有序地进行。

  ㈠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建设项目各类合同,一经承发包方签字,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事后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进行审计虽然能查出不少违规问题,但对生效合同的违规问题难以准确定性,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很难落实,经济损失也不宜挽回。为了达到堵塞漏洞、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的目的,必须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审计“关口”前移,即开展事前、事中审计,以便及时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计,防止损失浪费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参与招投标过程。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有无多报工程量现象,中标价是否为合理低价,并且要掌握中标单位的报价组成、中标承诺等一手资料,为准确、合理地审定合同结算价收集资料。

  2、参与合同签订过程。审计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结果一致,有无私自改变招标结果的行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与中标单位一致,防止出现工程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承包等违规现象;审查合同文本,看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奖罚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审查合同中有无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索赔、工程取费、遇政府调价的处理办法等专项条款的详细约定;审查是否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

  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审计人员深入现场收集一手资料是确保工程合同结算价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的保证,也可及时纠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纪违规现象。审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注意对隐蔽工程及难以判定的工程量、材料品种等资料进行收集,随时掌握工程变更是否取得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变更是否必要,是否为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而签证或者为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而签证。并审查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避免工程决算时因资料不齐全而无法准确审定造价。

  如果是物资采购合同,应审查验收、入库资料,查看手续是否齐全,入库物资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采购物资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相符,供货价是否与合同价相符,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㈢严把合同履行验收关。合同履行情况审计是合同管理和执行审计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审查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职责,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是否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其次审查发包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是否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是否存在未履约造成的索赔。

  ㈣合同结算过程的审查。首先,把好取费基数、费率认定关。如设计、监理合同取费基数应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之合,审查时应注意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有可能出现的项目变更及调整。并审查费率是否与中标费率相同。其次,把好专项条款审核关。由于承包(及供货)单位为得到工程,以低价中标,而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想方设法搞现场签证,忽视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履行。审计必须针对合同中工程签证、工程取费、政策性调价的处理专项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计。特别注意工程现场签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日签证程序,签章是否齐全,防止有些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以权谋私。再次,把好补充协议关。有些发包单位在某种利益驱动下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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