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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作者:吕景祥 来源:期刊之家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19 14:17:23

  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建筑法》的顺利实施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这对建筑企业的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建设所需价款的合同;也是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还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必须是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履行、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为有效预防施工合同纠纷,减少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施工合同正常履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提出,要运用合同协议公正、提存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等法律手段,规范工程担保、带资建设、延期支付、中止施工、延期交房等行为。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承、发包双方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同时,也是规范业主和施工企业的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一方违约;另一方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施工企业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预期目标。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展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1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有失公正。

  从合同制定上看,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到很多方面知识(如预算、经营、法律以及工程管理等),专业面很广,同时,涉及到全局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求制定合同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法律以及相关的造价管理知识。但是,在许多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中,缺乏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机构从事合同管理工作。

  从实施合同方面来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部分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许多对承包方苛刻条款,对自身的制约条件很少,尤其是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较为模糊,对于意外事故和其他情况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这样的不公平、不公正合同的签订,在履行中将发生很多的争议。虽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了的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部分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则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利用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再进行签约。

  1.2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建筑市场中的竞争日益激烈,但建筑施工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合同制定上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对等,多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义务、责任规定较多,对自身的义务规定较少,为施工过程中的争执与纠纷留下了隐患。第二,建设施工合同违约现象严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约双方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使得违约后,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第三,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第四,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有些承包商在中标之后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从而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建筑施工合同法》的。

  部分建筑施工参与方不仅法律意识淡薄,还对风险估量和认识不够。工程承包是一种商业竞争,它包含着许多风险,并且随着激烈的竞争,逐步由原来政治上、经济上、合同上等宏观方面的风险,逐步向施工条件、施工进度、工程量、物价变化等微观方面扩大,使得承包方利益受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大都仅停留在“人际交流”的层面上,缺乏真正建立在合同和证据基础上的规范化管理,这就导致承包商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1.3合同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

  由于我国进入市场竞争时间不长,对于合同的利用程度有待提高。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不重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建设,不设置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不明确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程序,不制定合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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