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合同管理 >> 正文
关于铁路工程可调总价合同的计价问题
作者:未知 来源:工程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17 13:55:21

  摘 要:近年来,铁路工程施工承发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合同模式一般对计算程序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实际计量时会遇到一些问题。此文分析了可调总价合同在计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0 概述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模式。单价合同模式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提出的要求较高,如无相应的管理水平就不易控制投资;总价合同模式有利于工程管理,利于投资控制;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标准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互相信任,施工单位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这种形式的合同使用范围极其有限。在以往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招标,大多采用单价合同模式,其结果是工程变更频繁发生,给控制工程造价带来极大的压力,造成工程竣工决算价款一般都超过合同价款,甚至还突破批复概算。为此,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发包合同模式进行了调整,由单价合同向总价合同转变。由于铁路工程建设工期较长等原因,因而大多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1 可调总价合同模式

  可调总价合同约定《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的Ⅰ类变更设计可以补偿工程费用,Ⅱ类或Ⅲ类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包干,合同价款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变更设计包干费,建设单位只有在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才调增工程造价。这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Ⅰ类变更设计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调整造价的可能性较小,Ⅱ类或Ⅲ类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建设单位为简化可调总价合同的计价工作,一般不再细分合同价款与变更设计价款,合同中的包干费计取,不管实际变更设计的发生情况如何,均按已完工程造价比例支付。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后,尽管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仍然得到了有效控制。对于建设单位来讲,按比例计取包干费的做法也比较简单,便于操作。

  2 可调总价合同在计价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可调总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实际已完工程进行计价时,可能会出现以下7种情况. 由表1可见,第4种情况一般是建设单位缩减投资规模,计价款少于合同价款,对施工单位虽有不利,也属于基本合理;发生第5、6、7种情况时对合同总价不会发生影响,合同条款会有相应规定,这里都不再进行讨论;发生第1、2、3种情况,即合同工程量清单上工程数量减少的变更,必然导致实际计量合同价款低于合同总价,按比例计取的实际代写硕士论文变更设计包干费也会少于合同内变更设计包干费,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表1中的第1、4种情况出现的机会比较少,第2、3种情况出现的机会比较多,如设计欠深度的某些专业施工图的实施。为避免第2、3种情况的发生,施工承发包合同条款会有末次计量的条款,即按照合同工程数量全额计取。这个条款是分担风险的具体体现,即如果由于变更设计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低于合同价款中的包干费,建设单位承担风险;如果由于变更设计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高于合同价款中的包干费,则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上述解决措施在原则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实施中就会遇到具体的困难,如合同工程数量清单内的工程数量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会随着设计变更的发生而发生变化甚至取消,而变化后的工程数量清单如果作为计价的基础,则无法与合同价款对应起来。为解决这个问题,保持按合同价款计取且程序合法,有的建设单位规定按合同工程数量清单计量,不考虑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调整,这样监理单位就要签认没有实际足额发生的工程数量,甚至要签认已经取消的工程数量,这样才能使施工单位计取到全部合同价款。而签认没有实际足额发生的或已经取消的工程的工作量,会使监理单位的审核工作流于形式,也违反了监理计量工作的原则。

  3 可采取的对策

  变更设计部分工程数量的计量,一般与合同内工程数量的计量有区别,即使不是包干合同,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也仅计取直接费,合同内工程数量和设计变更工程数量的计量应分别进行。合同内工程计价的依据是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合同计量支付条款和施工图。计量变更设计工程量的依据应是质量合格证书、设计变更图纸。实行可调总价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工程投资,而不是简化计价工作量。为保证工程投资控制程序和操作上的严密性,可采取如下方法进行计价:

  (1)合同内工程量与包干费分开计量。

  (2)根据变更设计情况及时调整合同内工程数量和变更设计工程数量。

  (3)合同内工程量按正常计量程序进行计量,计量限额为合同内工程数量,变更导致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