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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工程中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研究
作者:周 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2-8 14:39:50

  摘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本文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政府工程的特点,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工程监管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委托代理 政府工程 监管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生产力发展速度的加快,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现代丁程的建设管理。如何管理好投资额巨大的政府工程被提上日程。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政府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委托成为了大势所趋。

  一、工程项目管理委托的理论实质分析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主体分析

  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将“委托-代理”理论定义为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的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委托代理关系是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信息多的,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主体为代理人(A-gent);掌握信息少的,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主体被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分工后,都有增加自身利益的动机。

  (二)委托代理理论是政府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委托管理的理论基础

  项目委托管理模式和传统项目管理模式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在项目委托管理模式下,政府和项目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政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市场竞争,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营管理权通过签订合约委托给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实质上政府购买的是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才能;而项目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产权清晰的市场主体,因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追求企业长远发展的动机。委托-代理理论所要求的委托代理双方的代理合约就是要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化基础上。

  二、政府工程中发生委托代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研究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问题是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代理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也难以观察并监督之,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和非效率现象。代理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一)道德风险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代理人)利用多于另一方(委托人)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工程交易中,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无法观察到承包人工作的努力程度、投入资源的完整性或详细的信息,即使能见到工程产品,也是一些外观的结果。对工程产品内在的本质则难以观察到。也就是说,承包人在签约后拥有发包人所没有的关于自己努力水平和资源投入情况的私人信息,从而具有信息优势。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在这些信息发生之前,因而承包人可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使用资源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这就是工程承发包中发包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

  (二)逆向选择

  指市场的某一方(代理人)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另一方(委托人)受损,那么才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总是会隐藏部分信息,争取中标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无利可图他是不会参与投标,或者说不会报一个没有利润的投标价格。除非具有其它商业目的。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理念基本上相同,他们大多数采用“事先预防为主,事后审查为辅”的监管体制。其保障体系大体上可分为法律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全过程监管、市场准入控制监管几个部分。

  (一)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约束

  在美国,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公共工程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条列》等。在英国,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仲裁法》、《新城镇规划法》等。我国的香港关于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也是比较健全的,如《建筑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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